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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18 06:35
本文关于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8日讯: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措施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

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提出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项改革。

2.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制有哪些规定

一、外汇管理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一般情况下,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须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如下监管: (1)项目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前履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目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权限已于2007年下放至各地方分局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特殊情形: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再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特殊情形: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适用于境外投资涉及用汇或购汇时,如境外投资系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则免除该项审查。

(2)项目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已成立的境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须事先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4)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5)境外企业再投资的审批:比照前述规定管理。 二、国家发改部门的管制 个人理解,境内机构对外投资须接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如下监管: (1)境内机构对境外(含港、澳、台)进行投资或境内机构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投资,须履行国家发改部门的核准,具体为: →国家发改委核准情形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资源开发之外的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省级发改部门核准情形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但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企业备案管理制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特殊情形 境内机构对外进行竞标(或收购)或境内机构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竞标或收购的,在对竞标或收购采取实质性行动之前,须向国家发改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该项目信息报告系日后报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

3.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程序

中国投资人赴境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应尽可能多地了解投资当地国家的法律结构,以便与境外投资结构对接。

当前,中国投资人赴境外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投资时,首先遇到的就是在中国法项下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审批的问题。为此,笔者总结以往执业经验,撰成本文,为有跨境投资意向的各位读者提供参考。但因涉及到不同投资类型以及法律法规更新的原因,实际审批过程可能与本文所述有所差异,请参考适用。

第一步: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

一、项目审批部门——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

涉及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项目核准程序

1、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及下发《确认函》

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等约5项内容。同时,《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等。

3、省级发改委初审及上报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发改委管辖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核核准;应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核准的,则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故省级发改委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直至出具“审核文件”转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

4、国家发改委核准和批复

4.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审批权限问题:2014年5月8日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第二步:商务部审批:第三步:外汇登记;第四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在我国境内的话大概就是分成了以上四个步骤,基本上都是要向国家的发改委,商务部等这些主管企业投资的国家有关单位滴提交各种审核材料的,但是其实境外投资除了在我国有着一系列非常严格的流程以外,主要是需要企业家们对所要投资的地区也要做好各种准备。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您采纳。

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6.国资委下属企业境外投标适用的法律及法规

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cn/en/news/ArticleDetail.php?flag=1&article_type=&article_id=20140414092133256245

7.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企业海外并购的商务部门核准权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各层级的商务部门对 于企业海外并购的核准权限如下: (1) 需报国家商务部核准的情形 ① 在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境外投资; ②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 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③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④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⑤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 报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情形 ① 中方投资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 投资; ②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③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8.求

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 国烟办〔2010〕4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 印发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 项目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现将《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不公开) 主题词:烟草 项目 管理 规定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 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的管理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工程投资项目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科研、教育和多元化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范运作,项目管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经投资管理部门初审,按审批权限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批准或审议通过报上级审批单位审批。

第四条 项目概算。项目批准后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项目工程概算必须经过审计。

第五条 招标。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和物资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等必须招标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第六条 合同签订。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订合同。

第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投资实施,需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的,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工程建设投资超出项目批复投资总额15%的,必须对超支情况进行审计,报原项目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后,项目审批单位才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投资转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

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条款,经审计、财务部门审核后付款。 第十一条 项目资料归档。

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物资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烟机零配件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范运作,项目管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审批。

项目由物资采购部门申报,按审批权限报采购领导小组、办公会议、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

项目批准后列入预算,列入预算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 第十六条 招标。

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和烟机零配件实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非烟用物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对项目金额低于50万元,但长期供应的定点供应商也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招标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采购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五)《关于加强卷烟工业企业烟用材料采购管理的规定》(国烟运[2008]297号)第四章中列出的采购方式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必须经法规、财务、审计部门审核会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

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数量或采购金额超过原批准总额10%的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相应调整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入库。

采购物资到货后,企业物资采购部门要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及质检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

项目资金支付依据采购进度和合同约定条款,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付款。采购项目完成后,审计部门对项目全部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料归档。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收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宣传促销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宣传促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企业、产品、提升形象、促进产品销售活动所进行的宣传和促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范运作,项目管理过程中未按本规定的程序执。

9.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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