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网络游戏玩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22:48
本文关于网络游戏玩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我国有关网络游戏的法律是什么

八、虚拟物应不应保护?如何保护?采取哪种方式 (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 会更合理?玩家在游戏中拥有的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 ;虚拟角色(虚拟人,ID 账号等级) ,我们统称为 “ 虚拟物品 ” ,有人也称之为 “ 虚拟 财产 ” 。

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可以说是业界的一个共识。但是,这使我想起了一件事,笔者在去 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时,当时我们讨论虚拟物品的保 护问题,有一位旁听同志说:“ 社会现实生活中已有太多的法律问题要解决,你们这些专家 却在讨论网络上虚无飘渺的虚拟财产,那些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吗?” 我不知道持这种观 点的人有多少。

从全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已经重视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比如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把 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 “ 虚拟财产 ” 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法律也明确承认 “ 网络财产 ” 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有多例侵犯 “ 网络财产 ” 的刑事判处的案例可供借鉴。

有人认为,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虚拟物品的权属应该是属于运营商所有。因为虚拟 物品是运营商创设出来的,并且附属于游戏平台的,既然游戏是运营商所有,那么唯有运营 商才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虚拟物品。

我相信,作为游戏玩家,是不会同意这种观点的。因 为,在一个游戏平台中,实际上只有玩家才可以使用这些虚拟物品,可以借给其他玩家、赠 与其他玩家,也可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些虚拟物品予以现实金钱的交易取得收益权。

那么,虚 拟物品应该归属于玩家。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已有先例。

虽然中国没有判例法,但判例可以作为我 们参考。在2003 年全国首例 “ 虚拟财产 ” 失窃案(李宏晨诉 “ 红月 ” 案)中,李宏晨因其虚拟 装备被另一个玩家盗走,经交涉无效,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诉至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认为:“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 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 价和救济 ” 。

由于服务商无法证明服务使用者丢失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原因,且无证据表明 服务使用者的密码有该案证人外的其他人员知晓,因此认定服务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 陷,应对服务使用者网络游戏装备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对已查实的网络游戏装备通 过技术操作进行回档。故判令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七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

案经上诉 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一般认为,司法机关在此已承认了网 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

虚拟物品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要附属于特定的 游戏玩家角色而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比如在游戏玩家角色被隔离的状态下,其虚拟 物品的正常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如发功、交易、赠送或丢弃就不应受到限制,运营商就有 义务保证游戏玩家角色所拥有之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保持在被隔离前之正常状况。

比 如,即使在有充分依据对玩家角色进行隔离或封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让玩家角色有一定 自由时间,让其可以处分其虚拟物品后再回到隔离环境中去呢?对虚拟物品进行保护,应该是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玩家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问题。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独立 性,虚拟物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一款游戏终止时虚拟物品也就随之消失。

2.中国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有哪些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

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

1.现在网络上的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在这方面的问题没有采取重点保护.

2.如果把这事分析道现实社会上来讲,你是买东西的,他是卖东西的,你也看到他有东西,于是你拿钱去买 ,而最后钱给他了,不给你东西,这种属于民事诉讼.

3.况且还是异地作案,按照现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做事风格的花,你就自认倒霉好了,有的公安民警连知道这是干什么的都不知道.

3.中国针对网络游戏的法律有哪些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 “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

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

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

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 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

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

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 1.现在网络上的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在这方面的问题没有采取重点保护. 2.如果把这事分析道现实社会上来讲,你是买东西的,他是卖东西的,你也看到他有东西,于是你拿钱去买 ,而最后钱给他了,不给你东西,这种属于民事诉讼. 3.况且还是异地作案,按照现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做事风格的花,你就自认倒霉好了,有的公安民警连知道这是干什么的都不知道.。

4.网络游戏帐号受法律保护么

应当将网络游戏消费者对游戏帐号及游戏中装备享有的专属权利视为一种新类型的物权,则我们如何对此类物权予以保护,如何对侵害此类物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1) 刑法保护 实践中曾有公安机关在网络游戏玩家的协助下抓获盗窃玩家帐号的“惯犯”,该惯犯多次盗窃总计价值数万元的高级别玩家帐号并出售其中的装备,最终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管理部门以破坏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为由对该名惯犯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该则案例中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处罚并不适当。然而,对盗窃网络游戏帐号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是否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如果应当进行刑罚处罚,适用何种罪名?此类问题在学界颇有争议。

实践中有公安机关对将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观点颇有微词。据笔者了解,公安机关对打击此类行为态度不够积极的原因除法律无明文规定外,另有“隐情”。

据统计,著名的网络游戏“传奇”在鼎盛时期全国共有注册游戏用户7000万人,每日“沉溺”其中的玩家逾60万,而每日发生的“盗号”案件数量根本无法统计。倘若刑法规定对盗窃游戏帐号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则各地公安机关人手本来匮乏的网络安全部门必将陷入极度繁忙的被动局面。

更有甚者认为:目前上网人员以在校大、中、小学生为多,有些游戏公司想尽各种手段来促销,争夺学生的学习时间,网络游戏应该如何发展,本来就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网络游戏不值得提倡,甚至还需考虑在一定层面上进行限制。 然笔者认为,实践操作层面的可行性矛盾固然存在,但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不能因为操作层面有困难我们即回避问题。

同时,正如我们不能因青少年可能通过网络接触不良信息而限制网络发展一样,我们也不能以网络游戏可能“谋杀“青少年学习时间而扼杀网络游戏或者拒绝对该新兴产业进行应有的法律保护。 正如前文所述,网络游戏的消费者通过购买“点卡”的方式支付了相应价金而取得的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等尽管无形,但同样为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其所有权理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否则,将与《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合法个人财产的原则不符,亦有悖法律的“公平”理念。而以行政处罚或民事侵权赔偿等手段替代刑罚处罚也有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控制此类行为蔓延之虞。

故笔者以为,应当将盗窃游戏帐号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我们首先来考察现行《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有关规定。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网络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行为显然并无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观方面,故不能适用该罪名。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共三款,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予以刑罚处罚。该条规定针对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而盗窃网络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的行为本身并不破坏网络,而只是利用网络窃取他人的无形(虚拟)财产,故援用该罪名亦不适当。

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我们一定的导向。该条文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网络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的行为必然利用计算机方能实施,依照前文所述,玩家对网络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享有的专属权可归入特殊物权一类,因此,我们能否将盗窃网络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的行为归入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对盗窃公私财物犯罪的处罚。通说认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考察盗窃他人网络游戏帐号和装备的行为,我们不难发现,其完全(可以)契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无形财产权益。但是,在此之前,我们需要解决两个疑问:网络游戏帐号和游戏装备是否是他人合法“财产”?如果属于他人合法财产,如何确定该财产的价值,以界定是否“数额较大”而构成了犯罪? 首先,笔者认为,《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言之“公私财物”与民法物权保护的权利标的物当属同一范畴,其包含了公民所有的有形和无形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已经将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的行为纳入盗窃罪的处罚范围,由此可以推断盗窃罪中的“公私财物”并非局限于有形物,具有稀缺性的无形财物同样受刑法保护。 其次,如何确定被盗窃的网络游戏帐号与游戏装备的价。

网络游戏玩家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电子信息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