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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0:06
本文关于化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商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能无照经营。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2.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3.什么是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三原则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社会主义法制 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社会主义法制有两义:①是指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社会主义的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②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全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 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 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 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 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 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 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 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 主义法制的前提。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 法制的可靠基础。

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 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 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 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其 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 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 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 空文。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

执法必严,首 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 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 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 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 体规定确定。

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 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 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 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 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 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 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

再次,执法必严还 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 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 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 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 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 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 责任。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 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 遭到干扰和破坏。

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 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 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 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 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1)合法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 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 事情。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 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 的行为规范。

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 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2)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 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 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 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 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

它具体 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 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

4.什么是法律社会化

公民法律社会化教育需要开展法文化的专门研究。

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 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 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法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指引和评价人类行为的标准,这些标准要成为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指向,就 必须渗透到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识深层,首先使人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使人们理解 、认同和尊重法律,复次要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需要与合理期望。

显然,要完成这种社 会化教育过程,没有对法文化的把握是不可能的。回顾和反思1985年以来我国进行的普法教 育,总的来说,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

但也必须看到,在普法教育中有相当多的地方和单位 只进行具体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却未注意社会主义法观念的教育和培养,致使在这些地 方和单位,人们虽然知道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但却没有形成对法律的情感、需要和 期望,因而心态仍然是在法律面前安分守己、避罪免罚,以至对法律冷漠,而不是主动地去 学习法律、运用法律,通过法律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必为又应为的义务。这种 情况也促使法学家们开展法文化的研究,以探寻对公民进行法社会化教育的最优战略和途径 。

5.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6.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立法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理性化:①法律是1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民主性原则: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3.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中国法律体系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活在地球上,我们生存的环境正面临着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那么,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8.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

还是有很多的。

有国家的还有地方的。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农业部——(2009-6-1) 阅930次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5-31) 阅477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437次 ·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2009-5-27) 阅634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41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27) 阅263次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农业银行惠农卡和农户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8) 阅40次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31次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漳州市2009年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13次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5-11) 阅2次 · 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务院——(2009-5-10) 阅591次 ·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数据分类和标准代码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2009-5-8) 阅394次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2009-5-7) 阅408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垦“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5-6) 阅21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5-5) 阅421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 /兽医局——(2009-4-30) 阅187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9) 阅33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9) 阅248次 · 农业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 /农业部——(2009-4-27) 阅216次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4-27) 阅27次 ·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23)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 /农业部办公厅——(2009-4-22) 阅264次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2009-4-17) 阅8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豆产业发展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15) 阅227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15) 阅32次 ·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13) 阅514次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3) 阅87次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关于金穗惠农卡发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12) 阅9次 ·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4-10) 阅327次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2009-4-9) 阅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2009-4-8) 阅27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8) 阅215次 ·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2009-4-7) 阅42次 ·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2009-4-3) 阅502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秸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09-4-3) 阅200次 · 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业部——(2009-4-2) 阅408次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村居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44次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4-2) 阅86次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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