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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必备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21:54
本文关于私营公司必备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私营公司经营者需要学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

个人创办公司,进行投资活动,首先应了解法律。

公司得按时纳税,依法经营,得保护职工权益。其次,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组建不同的公司,要依照不同的法律来规范。

再次,要依法定程序同别人做生意,必须 遵守“合同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保护法”等。 再者,若所办的公司是涉外公司,那么还需熟悉《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如海商法、代理法、保险法)等。

公司即使是要破产了,也有法规相伴。《破产法》就是为此而设立的,而其他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条款对公司的消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投资选项时就应该明确投资的各项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依法行事。 (1)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和工商法规。

私营公司经营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取得合法经营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创业者应熟习《个人独资法》之外,还得应懂得《公司法》、《外商投资公司法》、《私营公司条例》等。

这些法规既是公司的组织法,又是公司的行为法。 (2) 税务法规。

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都有纳税的法定义务,无法逃避,公司纳税也是义不容辞的。在我国,有关税收的方法分为三种:① 所得税的法规,如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② 流转税的法规。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③ 其它地方税的法规,如城市建设维护税。 税收负担是公司投资活动的一项费用,是公司现金的流出。

如何减少税负而又不违反税法,则是每个公司投资者无法回避的问题。(3) 财务法规。

财务法规主要是公司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等。(4) 自己从事行业所涉及的行为管理规定。

(5) 其他法规。 除上述法规外,作为投资者还应熟悉政府的经济政策,国家对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行为的优惠及鼓励政策等。

2.有知道关于私营企业的一些法律的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秋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3.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列例》及其《施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是: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雇工不少于八人。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健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会人员,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当的管理机构。

合伙私营企业登记时,还应具备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项规定等。

这些条件大体可以归纳为资金、场地、设施、人员、组织、章程等几项。

4.创办私营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列例》及其《施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开办私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是: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雇工不少于八人。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健全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会人员,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当的管理机构。

合伙私营企业登记时,还应具备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项规定等。

这些条件大体可以归纳为资金、场地、设施、人员、组织、章程等几项。

5.民营企业有法律法规,上班时间规定吗

法律没有民营企业的上班时间,但有法律规定上班时间的长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私营企业法的私营企业

(一)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对象及所需证明(件) (1)城镇待业青年,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2)辞、退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辞、退职证明;(3)农村村民 (4)离退休人员,应持有离退休证;(5)个体工商户业主,凭《营业执照》;(6)停薪留职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证明 以上人员均须持有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外地人员须持有杭州暂住证。

2、申请人(私营独资企业指投资者本人,私营合伙企业指合伙人共同推举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3、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以及必要的设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

4、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有8人以上雇工。可作为私营企业雇工的人员包括城镇待业人员、辞退职人员、农村村民、离退休人员、劳教解除刑满释放人员以及停薪留职、停工待岗人员。

(二)申请登记的程序和手续1、申请人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外地来杭申请人及进入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目前职业状况、家庭详细地址、申请开办企业的字号、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资金数额、雇工人数、生产经营设备条件及有关内容;申请开办合伙企业应写明其他投资人员情况、投资数额,并提交合伙协议书。2、经工商部门初审基本符合私营企业开办条件后,发给《私营企业名称呈报表》、《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及系列表格,申请人按表格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私营合伙企业同时提交合伙协议书;(2)申请人(私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相应的身份证明;(3)《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及系列表格;(4)验资证明,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生产经营场地证明:①利用自有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②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③租用他人私房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书;④租借他人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书;⑤租借单位公房应递交租赁协议书和房产产权单位的证明;⑥占用土地应递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经营场地的租借时间必须一年以上。

(6)会计上岗证;(7)雇工人员的身份证明(与投资人提交的有关证明相同);(8)经营范围中有报经审批项目的,必须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将以上应递交的文件、证明完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正式受理。审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10天内(法定三十日)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注册登记。外地公司来杭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三)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期限与公司设立登记期限相同。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姓名等登记事项时,均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3、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三)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迁移到原登记机关辖区以外,向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后,原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六)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或用公司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决定作出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定或决定作出 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七)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八)公司。

私营公司必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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