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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8:36
本文关于水产养殖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我国对水产养殖生产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生产有如下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 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 生产。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 范操作要求。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 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 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 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词料来源及 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 有关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 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 《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曰 期等。

2.我国对水产养殖用水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 年9月1日起实施),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如下规定:第五条水产养边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 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 水质。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 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 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 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水产养殖场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大力发展养殖生产,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为国家提供积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一)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必须对现有水产养殖场继续进行整顿,帮助他们端正经营方向,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立足自力更生,挖掘内部潜力。

通过挖潜、革新、改造,达到优质、高产、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对于产量高,提供商品多,消耗低,利润大的企业,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资源不可靠,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场,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国营鱼种场生产的鱼种过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二)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三)水产养殖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生产技术措施。

部分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支出。 同时还应当留有适当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

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财务包干的国营水产养殖场,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四)水产养殖场以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五)水产养殖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六)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应通过整顿,确定其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任务,纳入国家预算。今后建立新场,必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否则,财政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预算外亏损的场,在未扭转之前,一律不准纳入国家预算,银行也不予贷款。 (七)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

场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全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设有分场的水产养殖场,如分场作为场部的派出机构,也可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

生产队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作简易核算。 二、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 (八)国营水产养殖场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计划包括:产品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九)水产养殖场的财务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场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计真编制。

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其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据以进行拨款和缴款,并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水产养殖场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应向开户银行编报年度信贷计划,提出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的超定额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年度财务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审批下达,并抄致同级银行。 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水产养殖场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十一)水产养殖场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报)同级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水产总局。 三、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的特点划分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使。

4.跪求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条文~~PS.请问村里的沟河是属于村委会所

应为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我国对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有何法律规定

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我国对渔用词料和 水产养殖用药有如下规定: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词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词料安全限量》 (NY 5072—2002)。

鼓励使用配合词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 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词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 和过期词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 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 5071— 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 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 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 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 学用药。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人的要求,经 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 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 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 bS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 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 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 样检测。

水产养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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