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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8:00
本文关于卫计委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废改立"指什么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重点做好基本医疗卫生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等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始终将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作为卫生计生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经过努力,《基本医疗卫生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5年立法规划。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法律草案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已正式牵头《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还坚持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012年以来,国家先后制修订了《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2部法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部行政法规。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该委先后制修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等12件部门规章,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当前,该委正在抓紧制修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执业医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1部法律,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9部行政法规,出台《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136件部门规章。

2.卫计委制定的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卫计委制定的规章、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是执行或行政的依据。

但它不能称之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3.卫计委制定的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卫计委制定的规章、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是执行或行政的依据。

但它不能称之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4.医疗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为规范有哪些

从一览职业社区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中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发展报告(2014)》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

· 国家卫计委制定医学科研诚信规范

·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

· 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

· 国家五部委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发布2014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

· 【政策解读】多点执业需第一执业机构同意

·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医师多点执业征求意见

·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婚姻登记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6.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什么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扩展资料: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卫生局--医疗机构不平等主体

卫生民事关系:医疗机构--患者平等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卫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律法规

卫计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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