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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6 22:30
本文关于全民所有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包括哪些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全民所有制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

(2)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其他一切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4)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的资产等也属于国家所有。(5)各种混合经济成分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2.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1.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 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

5. 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4.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

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5.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

一楼的说的是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很多法没有那么重要,所以补充下,以#标识的为主要的

商法类: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类: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经济法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

(他忘了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反垄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颁布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 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 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

7.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核准。

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企业违反本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逐步予以扣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

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1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2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厂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对本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补充流动资金。

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少计成本或者挂账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大修理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本款删除)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9.《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来源:人民网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 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

全民所有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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