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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生态修复治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20:24
本文关于尾矿库生态修复治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尾矿库的主要法规

1、基本法规

尾矿库作为矿山重要的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同时又是重要的危险源,它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工程建设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1)《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

(2)《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定》(EJ794-93)

(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

(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5)《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YBT11-86)

(6)《尾矿库闭库安全规程》 待发

3、生产管理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1)《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 (90)冶矿字第185号

(2)《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20号令)

(3)《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动部 1996 35号)

(4) 《尾矿库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待发

4、安全监督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1)《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20号令)

(2)《关于尾矿库闭库安全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经贸委)

(3) 地方有关规定

擅自动工万万不行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闭库后的尾矿库的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初期坝;2、堆积坝;3、排水管;4、第一个排水井;5、后续排水井;6、尾矿沉积滩

正像水库用来蓄水,尾矿库是用于堆存尾矿的。但是与水坝不同的是,尾矿坝通常要有良好的渗水性,以排除库内积水。尾矿坝由初期坝和堆积坝组成。初期坝一般由毛石堆砌,堆积坝则是随着尾矿的增加,用沉积的粗粒尾矿堆积。这种坝体的结构含有大面积的厚层细泥夹层,使坝体具有不稳定性。在发生洪涝灾害,或受到人为破坏时,坝坡会出现圆弧形滑动面造成溃坝

黄金矿山的尾矿库更有其特殊性,一是尾矿库 坝 址的选择,往往为了少占农田,多数地形条件差,山谷狭窄、坡陡、库容量小,汇水面积较大,调洪库容小,致使坝体相对较高。干旱地区如选矿厂有回水要求时,坝内水位长期居高不下,形成人工建起的高势能“泥石流”。二是由于选矿工艺的特点,金矿多采用浮选、氰化或浮选与氰化等联合工艺提金,并且近年来为提高金的回收率,加大了磨矿细度,-200目尾矿粒度达70%~95%,给尾矿筑坝带来一定困难,通常容易造成堆积坝体的浸润线偏高,出现坝外坡渗流、管涌和坝脚的沼泽化,给坝体稳定性带来不利因素。

为了防止滥挖尾矿库造成严重危害,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20号令中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目前,对于已经闭库的尾矿库要加以开发利用,必须经过地、市两级环保部门和地、市、省三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批准。

2.有关于尾矿库闭库复垦的相关法律法规吗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具体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八)施工监理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进行审查或者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3.政府如何保护己经闭库的尾矿库不被他人破坏,是否有法律规定

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 库手续,落实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 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绿营单 位已关闭或者停用尾矿库,其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 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 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凡不对 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土地复垦条 例》第十八条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 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尾矿库闭库后,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 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尾矿库生态修复治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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