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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5:00
本文关于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中国有哪些保护野生动物植物法律法规

野生动植物既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规: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规

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另外《刑法》也有相关法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等还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2.保护动植物的法律有哪些

保护动植物的法律具体内容如下:

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3.【树木、植被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全国人大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若干规定》《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各级政府也会有有关保护树木植被的法规、政策等等.。

4.保护动植物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这是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他就是一些法律中的条款或行政法规、单行条例的规定,如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关法等

比如:《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植保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并且在不断修订和完善,我们 只要了解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

下面介绍与植保 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重点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书 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8年1月1 日施行。 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劳动者权利的 大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用工形式和被雇佣者应遵循的法 律依据,是在劳动合同中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其第四十八条:从事品种选育 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 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 病虫害接种试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修订。

明文规定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 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 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 4。

《植物检疫条例》 1992年经修订发布。《条例》规定,凡是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人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 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是经常 遇到的事情,如承包合同、雇工合同、买卖合同等,了解和运用 合同法,就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就有 法可依,使我们的经济活动有序地运行。 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由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 该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各级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植物检疫对象 的划区、控制和消灭及调运,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等,并规 定了具体的奖励和处罚事项。

在规定的实施植物检疫名单中包括 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 产品。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11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有关农产品生 产的法规,其中第四章农产品生产中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的事 项有:(一)使用农业投人品的名称、来源、用量、用法和使用、停用日期;(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 年。禁止伪造农产品记录。

8。《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由国务院发布,2001年修订。

内容包括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监督和农药使用等八章第四十九条。 下面仅就第四章农药使用中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七条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 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 件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 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 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 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 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9。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2007年7月1日农业部通过并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新的农村组织形式,是在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方向,可以认为是继“包产到户”和“联产承包”之后农村发展的新阶段,是我国 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如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中开展植 保工作,将是蔬菜植保员必须了解和熟悉的内容。

除上述法规和条例外,凡是相关的法律都应了解,同时要经 常注意由于生产形势的发展,国务院、农业部和相关部门会不断 完善原来的法规或条例并会颁布新的法规或条例;上述法律法规 不仅是植保员规范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依 据,同样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武器。 另外,各省或地、县根据本地 区的具体情况,还应制定本省或本地区的《植保条例》,这些条 例更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认真学习和遵照执行。

植物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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