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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研究现状

时间:2021-04-19 16:30
本文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研究现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现状: (一)标准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农业标准化工作,从根本上说是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服务的。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贯彻执行国家《标准 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各级的农业行 政部门,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农业行政执法。

执法的对象主要包 括种子管理、农药检测、肥料登记、兽药监察、饲料监察、农机 鉴定、动植物检疫、农产品监测等,而行政执法最重要的一个依 据就是农业法规和技术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是现在我国农业生产上 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够详细的情况下,技术标准 就成为了执法的重要依据。比如植物新品种DUS测试、转基因生 物安全评价与检测等标准的制定,使农业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 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探索,现在我国已有农业 国家标准1356项,行业标准3396项,地方标准8194项,基本形 成了由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组成的标准体系框架。 农业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以前的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标准扩大到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各个过程。

标准的内容已从 原来偏重的种子标准和产品标准,扩展到关键技术以及加工、包 装、贮藏、运输等多个过程。与此同时,卫生、进出口管理等相 关机构也组织制定了一批农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也日趋完善,现在进出口食 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规定。 此外,还开展了对国外进口食品厂家进 行注册的工作,目前使用的共有配套法规100多个,已经制定批准 了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991项,此外相关部门也批准制定了一批 关于食品加工方面的行业标准1100多项。

质检总局也加快了食品 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修改步伐。 截至目前,已批准制定的 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 储运等方面的标准有986项,其中大多数采用了国际标准(CAC 等)。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结合SPS、TBT协议等原则要求,对已 经不适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我国出口食品 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有害物质残留 限量和检测标准方面,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相关的标准体系,正 式登记的农药品种基本都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

目前兽药的相关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还比较少,主要依据的是行 业标准或部标。毒素标准目前只有很少毒素种类的限量和检测标 准,如黄曲霉毒素等个别品种,其他种类毒素标准则需要进一步 完善。

对于没有在国内登记的农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暂时还 处于空白,需要去填补。 (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 最近几年,我国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技术含量明显增 高。

在农药、兽药、伺料和饲料添加剂、转基因等产品的测定方 法标准中,普遍使用了原子吸收光谱技术、液相色谱技术、气相 色谱技术等高科技技术。 一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已成为国际标 准,为多个国家使用,如我国先进的橡胶标准,被各橡胶贸易国 所采用。

还有一些标准已经达到国际水平,如《橙、柑、橘汁及 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这一标准是我国众多相关专家合作完 成的、自主开发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再如我国的小麦 检测标准,其内容已与ISO国际标准相似,且在“容重”这一重 要技术指标上,我国的标准参数要求超过ISO标准,水分、杂质指 标也均比iso标准要求严格。 (三) 逐步与国际接轨 当前,我国农业技术国际采标率在20%以上。

由国际食品法 典委员会(CAC)、国际动物卫生组织(0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颁布的监测标准被作为解决国际农产品贸易纠纷的技术依 据。基于这一点,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近几年,我国政府 每年都要派遣50名以上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CAC会议,从而 有效地参与了《现代生物技术食品风险分析原则》《豆制品在食品 分类体系中的地位》《酱油中氯丙醇限量》《法典推荐可废除的农 药最大限量》等一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

近些年来,为了更好地 维护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我国开始从被动接受转变 为主动参与,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标准的制定修改,如CAC标准 中对于竹笋、腌菜、干鱼片的标准以及国际植物保护联盟的水稻 DUS技术指南,这些标准的制定,都有我国专家的功劳。 值得一 提的是,2002年,我国首次制定了《减少果树中黄曲霉毒素污染 技术规范(初稿)》,该标准在2003年3月被国际食品法典会议采 纳。

目前,由我国牵头的“非发酵豆制品”标准也处于起草阶段。 (四) 体系运行取得成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以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全国 各地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结构调整,通过建设示 范 区加速标准实施,通过认证与执法检查推动标准应用,取得显著 效果。近年来,通过认证的无公。

2.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如何

现在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就是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此,我国 政府一直都非常重视。近几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农 业部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如积极普及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对 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监控、对农药兽药等化学原料使用进行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建立市场准人制度、强化农产品质 量安全责任制……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农产品产地的 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近两年来,农业部 对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 场和超市每年都进行5次蔬菜有害物质残留检查,有95%以上的 产品符合标准。相比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有关标 准,还要高两个百分点左右。

近年来,很多食用农产品导致中毒的事件被媒体报道,这让许 多消费者对国内的食品安全态度消极。 其实,对于什么是“不安全食品”,很多消费者和一些媒体都缺乏准确的理解。

监测部门平 时所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的含义是检查的产品不符合检测标准, 对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不安全食品。评判不合格产品是不是安 全,还需要检测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超标程度和整体摄人量是否对 消费者形成危害。

比如孔雀石绿残留,监测部门检验到在水产品 中孔雀石绿的含量最少是0。002毫克,最多是5毫克,对这一结 果,据香港食品环境卫生署的风险评估,即使有人一天吃290千克 这样的水产品,也不会致癌。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如何加强立法

1982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1995年10月30日获得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酝酿多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终于2006年1度月1日正式开 始实施。

20度3年6月重新修订了《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中国国 内食品及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体系,也将食品安全纳人了法制管理 的轨道。目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蔬菜质量与农民增收息息相关,提高蔬菜质量是增加农民收 人的主要渠道,保障蔬菜质量安全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 要,也是实现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必由之路。

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89年国家颁布的《标准化法》和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化 法实施条例》是目前我国制定各项标准的基本法律依据。

此外,《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又针对各行业及其 产品管理的特殊性做了例外的规定。《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确立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配套的 标准体系,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 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体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 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确立了相关行业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管理 部门统一负责实施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情况如何

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由中央、省级以及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在中央一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在中央政府下面,中国有3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333个地区/市/自治州、2861个县/市/自治县。

大多数省、地区和县设有食品安全控制机构将当地的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般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当地政府负责,并接受中央监管机构的监管与技术方面的指导。

例如,卫生部门就是如此。但在有些情况下,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直接向中央监管机构负责,国家质检总局下面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局就是这样。

在2003年以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卫生、农业、质检、经贸、工商等部门负责,其基本的特征是一个部门负责食品链一个或者几个环节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最大的一项举措是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三个方面的职责,并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位为“抓手”的角色,直接向国务院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04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了新的安排。

主要的措施包括:①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分工,克服多头监管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②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③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地方要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这样,中国就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目前,商务、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宣传、公共安全等部门从不同角度参与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部门,不代替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但是负责监督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作为其前身,原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初步建立了统一的药品监管体制,国家、省、市、县药品监管网络基本形成。

2003年7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在2003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到了组织和综合协调的作用。

从此后的情况来看,该部门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2?卫生部卫生部主要负责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政策和食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牵头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并对地方执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报告;研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控制信息系统。

其具体负责机构包括以下几个。(1)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总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该司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政策、食品法律和标准的起草工作,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和实施提供指导以及地方官员的培训等负有重要责任。

卫生部门在设立卫生监督所的同时,将原卫生防疫站改建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工作,并形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成立后,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不健全有哪些内容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较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 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于农产品质量的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以上法规只对农产品质量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 制定时间早,标准低,覆盖范围不宽,无法充分反映新时期消费者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发布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与 其他相关的法规互相交叉、矛盾、执行主体间不能协调统一的弊端。 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条文不够细致,加上法律法规程序性规 定和实施细节制定进展很慢,导致一些法律或法规难以应用。

(二)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一部统一的 基础性的、整体性的法规。然而,当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 这就引发了很多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互不协调。

我国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方面 有两个独立的但规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就让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 中感到茫然。 在法律的制定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足,这就 必然会导致矛盾。

我国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林业和口岸检疫三部分。 这三部分工作,分别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 理。

这三个机构分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展开工作,这就导致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相互 交织和不配套现象产生,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法律效力欠缺一是执法力度不够。

在发达国家,社会和国民对农产品的安全 问题非常关注,对于有问题的经营者,法律也会予以非常严厉的惩 处。这些国家一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严厉的惩罚,尤其是 对故意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营者,不但要求立刻停业整顿,而 且还要对其进行高额罚款,这往往会让一些企业关门倒闭,让经营 者得不偿失。

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像维护生命般维护农产品的安全。 我国现在使用的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 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从这 些法律法规来看,当前对于违反农产品安全卫生规则而引发的安全 问题的处罚力度太小,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 二是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颁布,导致一些法律法规难以执 行。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技术性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 准的颁布等,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例如,由于没有颁布相关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导致《农业转基因 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实施起来很困难。

三是由于技术支撑体系还没有建立,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实施困 难,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难以实施。(四)规范化和持续性较差当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不规范和没有连续性,经常是在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 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

当这阵风过后, 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动便停了下来,躲藏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 又卷土而来,制假造假再次泛滥。这种不规范和没有连续性的打击 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安全的问题。

7.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目前国家制定了哪些法规和标准

针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 的法规、标准,主要有:⑴通用标准①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②食品整治办〔2008) 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 ③食品整治办(2009) 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④食品整治办(2009〕72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 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 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⑤整顿办函(2010〕50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 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⑥整顿办函〔2011〕1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 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 加剂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⑦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 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 加剂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常用农药标准①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农药》。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禁止甲胺磷等5 种髙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加强氟虫腈管理 的有关事项公告》。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89号《杀扑磷等3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3)常见兽药标准①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②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 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国家明令禁止使 用的农药》。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 药最高残留限量》。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 止目录》。

8.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中国历来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国家政府通过不断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预防和应急机制,推动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和信用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等系列举措,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但是这些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的举措主要集中在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而对食品在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较少。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在食品的整个流通领域建立实施可追溯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通过信息化,将食品原料的产地、品种、种植过程、储藏、深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全部过程编制成统一的数据语言(即食品追溯码),将追溯码制成标签贴在产品包装上,消费者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或发送短信即可查询购买产品的源信息、检测结果及质量认证等信息。像追溯宝食品安全可回溯云服务平台生成的追溯码。追溯码具有产品唯一性,可以杜绝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与购买;对于出现的问题食品,也可识别出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具体环节,及时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及撤销,并予以追究责任。构建从田园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食品加贴信息丰富的“身份证”,实现产品信息的透明化、可追溯,让消费者具有充分的知情权,无不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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