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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法律法规的案例

时间:2021-05-03 20:24
本文关于触犯法律法规的案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案例有那些

法律法规违反宪法的案例如下:

举例女会计投江自杀案。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个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个瘦弱的姑娘正在江边徘徊着,当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时候,她终于狠了狠心,一头扎向江中??。“机构厂会计小陈自杀了”的消息震动了整个县城。人们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问:这个正值妙龄的姑娘,为什么要走上绝路呢?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刚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小陈被分配到机构厂当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她逐渐发现厂长高某不遵守财经制度,随意花钱,滥发奖金,经常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工作认真负责的小陈向高某严肃的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高某的经济问题。高某为此对小陈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他利用职权在各种会议上指责小陈有个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对小陈百般进行刁难。二个月前,小陈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诬蔑小陈故意怠工,撤了小陈的会计职务,派人封了小陈的办公桌。小陈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给安排工作。这一系列的打击使小陈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终于走投无路,投水自尽。这是一起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报复陷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陈向厂里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他的经济问题,就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小陈进行种种报复,造成了小陈被迫自杀的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举一个违反法律的小例子

举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1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后,卖方收款却发放一半的货物.这是涉嫌违反合同法.2照相馆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将他人艺术照片展出,招徕顾客的做法涉嫌违法民法.3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作品,涉嫌违反著作权法.4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可口可乐"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 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发垃圾短信骚扰同事,这种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人乱穿公路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机关罚款不合程序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授予许可权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

3.举一个违反法律的小例子

举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1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后,卖方收款却发放一半的货物.这是涉嫌违反合同法.2照相馆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将他人艺术照片展出,招徕顾客的做法涉嫌违法民法.3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发表作品,涉嫌违反著作权法.4商家未经授权使用"可口可乐"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

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发垃圾短信骚扰同事,这种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人乱穿公路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机关罚款不合程序可能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授予许可权可能违反<<;行政许可法>>

4.求几个符合道德却违反法律的案例

举几个真实的例子:

一个女孩被多次转卖、暴虐,甚至打残。该女孩忍无可忍在夜里把对方杀死。

她被枪毙了。

一个小偷夜里爬上高楼被发现,他躲在阳台外沿。结果被主人大吼一声吓得松手掉落死亡。

该主人被判赔偿。

一个摩托抢劫团伙抢劫后,被一辆小车见义勇为追赶拦截,结果冲下高架路摔死。

该小车被判赔偿。

上述案例的主人公行为哪一件不符合道德范围 ? 但他们的行为都触犯了现今法律!

5.谁能帮我找一个触犯法律的国内案例,要有评价分析

案例标题:分时度假合同有法可依 案情介绍 张某被邀请参加了一个分时度假推销会,经过7个小时的封闭推销,张某同意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要求先看合同,但是分时度假公司称先行付款后看合同,在付了一部分款项后,才看到合同。

张某认真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很多内容不切实际,无法履行,比如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而目前国家规定中国公民仅能到20多个国家旅游,而且很多国家的签证也非常难拿,根本去不了。合同书的部分内容非常模糊,比如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很不具体。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长达30年,一旦公司倒闭如何处理,合同上没有说法。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开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

张某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项,分时度假拒不同意,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

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有效,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能否办到不能以国家现行规定旅游路线为准,一方面30年内国家规定可能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径解决出国手续的问题。

因此,本案不存在标的客观不能的问题,合同是有效的,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只是财务记账的科目需要,并不构成欺诈。

案例评析: 本案中,分时度假合同的标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去评价。将来可能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只是具有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评价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只能以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未来的法律规定。

至于说公司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旅游,则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属于非法的渠道,如果承认这些非法的渠道,就等于通过司法程序让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够办理出国手续,也不能以此认定100多个国家出国旅游标的的合法性。从现有规定来看,分时度假所约定的合同标的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能的,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足以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所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由于发票收费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咨询服务费,那么分时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张所收费用为咨询服务收费,而非承购旅游产品的收费,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分时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购费发票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需主张合同无效即可。

案情结果: 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

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相关法规: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

6.触犯法律的案例

1、开店遭受危险,在店内店门附近安装摄像头,如电话威胁,开启电话或手机录音功能,以取得B的违法犯罪证据;在店内安装报警系统,如发生危险行为,即可报警。

2、如B正伤害A,A可进行正当防卫,但不可超过必要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举触犯法律的例子,100字以上

看不顺眼施暴力三未成年人被判刑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8.找一个犯罪案例(要审判结果和触犯的法律)

甲、乙为邻居,甲贫,乙富。

某日,甲家中无米下炊,于是到乙家中借钱,未果,遭乙奚落,甲愤怒之下,在乙的孩子放学的路上用匕首挟持将其掳走。要求乙给20万赎金。

乙报案后,公安机关前去解救人质,将甲抓获,但孩子因甲对其虐待,造成单目失明。

经法院审判,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

犯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因后果严重,依法判处甲无期徒刑

9.求中职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例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两个“发小”来京闯荡,可是没有落下脚,却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

昨天,吉林小伙刘某在东城法院受审时后悔不已,而他们铤而走险的原因,是已坑骗了无数打工者的招工陷阱——面试交押金。 昨天,刘某出庭受审,而他的“发小”小帅因是未成年人,另案处理。

刘某说,去年夏天,他和小帅一同来京找工作,面试时按照招聘方的要求交了押金,但最后招聘方不仅没有录用两人,连押金也不退。“我们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

刘某说,他和小帅来到北京站候车大厅,想法子买票回家。 7月17日凌晨2时许,来京出差的孙先生向小帅打听附近是否有旅馆,小帅将孙先生领到了北京站东街南口的小花园。

随后,两人用刀顶住孙先生,实施抢劫。“你们事先商量好抢劫了吗?”公诉人询问刘某,“没有,他的意思我心领神会。”

孙先生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以及200元人民币和一张银行卡。两人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取走3200元。

随后两人回了吉林老家,直到警方将两人在网吧抓获。“我知道错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抢劫罪,获刑5年。 中新网南昌1月24日电(何柳斌万豪)24日,中新网记者从江西南昌市警方了解到,该市日前成功摧毁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令人惊讶的是,其中2名成员均只有14岁。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介绍说,2010年年12月31日晚23时许,警方接到市民蔡先生报案,称当晚22时30分许,数名青年男子闯进他家,手持空啤酒瓶进行威胁,抢走现金400余元,香烟两条,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 民警根据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判断,作案人员年纪不大,很可能是周边学校辍学的学生。

2011年1月6日,民警在南昌新建县一举将丁某、罗某、毛某、杜某等四人抓获归案。当时,四名犯罪嫌疑人正在网吧商议晚上大干一场,准备再次抢劫。

经审讯,丁某(男,20岁)、罗某(男,17岁)、毛某(男,14岁)、杜某(男,14岁)等4人对入户抢劫蔡先生一事供认不讳。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交代了自2010年12月以来,在红谷八路、国际体育中心工地等地的多次实行抢劫,抢得财物后用来上网、喝酒。

目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办理了取保候审,主犯丁某则被依法刑事拘留。(完) 小林和小青是两个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月12日,记者对他们进行了采访。 傍晚持刀抢劫 2010年12月上旬的一个傍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一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当他拐入一条僻静的小巷时,突然被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拦住,男孩用尖刀逼住小学生,威胁道:“不许动,敢动我就宰了你!”小学生吓得一动不敢动。

见状,女孩一把抢过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男孩又命令小学生闭上眼睛面向墙壁站立。之后,男孩载着女孩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路向北逃去。

小学生看着两人走远,才敢给爸爸打电话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的父亲急忙赶来,同时拨打了110。

几分钟后,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裴继荣带领两名侦查员与小学生的父亲会合,经过半小时的追踪,他们终于将抢劫电动自行车的男孩和女孩抓获。 经审讯,涉嫌抢劫的男孩小林(化名)现年16岁,女孩小青(化名)15岁,两人都是包头市某中专的在校学生。

20天前,他们擅自离开学校来到集宁区,在天桥一带廉价租住了一间平房同居。由于身无分文,他们便持刀抢劫了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

作案后,他们准备变卖赃物筹集返回包头的路费。 这两个花季少年生长在怎样的家庭,他们为何要背井离乡抢劫犯罪?是谁造成了他们的歧路人生? 缺少父母关爱 小林和小青的家庭很相似:他们的父母缺乏责任心。

多年前,小林的父母从农村来到包头市,经营了一个中等餐馆,父亲做厨师,母亲做服务员兼采购员。父母刚进城时,小林开始上小学。

学校距离餐馆约1公里,由于父母天天起早贪黑忙生意,小林就自己步行上学、放学、回餐馆。他们一家人居住在餐馆里的一间小屋子内。

小林日复一日地独自在小屋子里写作业、看电视、玩游戏机。每天中午、晚上以及假期里,他都生活在就餐客人的喧笑中。

小林的父母很少有时间陪他,更没有精力来关心和过问他的学习、生活情况。在小林的内心,他不仅自卑,还嫉妒同学们天天有父母接送。

为了发泄这种情绪,小林经常向同学们寻衅滋事。在这样的环境中,小林更没有好好静下心来学习,成绩常常是班里倒数第一。

小林和父母的关系也不融洽。一次学校开家长会,他让母亲参加,却遭到了父亲的反对。

父亲说:“家长会比挣钱重要?不行!”母亲听后,依照父亲的话没有参加家长会。小林不依,缠着母亲让她去,结果还被父亲打了一顿,母亲也骂了他。

由于小林经常考试成绩不好,父母知道后就会打骂他,他的心里对父母充满了逆反和敌意。小林从不缺零花钱,在同学中他的吃穿比较优越,但是因为缺少父母的关爱,导致他性格孤僻。

小青的父亲是一家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月工资数千元,母亲是一家大型药店的售货员,月工资不到3000元。这样的家境应该是不错的。

可是,小青的父亲每天有应酬,经常喝得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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