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风险管控 > 正文

投资者保护歇会

时间:2021-04-17 07:45
本文关于投资者保护歇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证券法修订稿对投资者保护不够应从哪些方面加强

首先,应当明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它代表着券商的利益,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应当依法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减少目前一发生问题就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状况;同时,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有欺诈行为人。

其次,应当明确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目前《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

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 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金系列,从不同侧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新股审核费;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缴纳的信用保证金等。 第三,应当建立证券市场保险制度。

除了建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独立董事的责任保险以外,还应当建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发生欺诈行为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应当明确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

集团诉讼在国际证券业的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监督和防范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集团诉讼或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并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则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等途径落实。

第五,应当对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 由于历史原因与上市困难的瓶颈,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存在许多问题,一级半市场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应当明确法发行、非法募集、变相公开发行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私下买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制度。

3.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

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 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

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 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 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 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

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 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 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

4.投资者权益什么意思

权益的定义:

1、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所说权益。

2、会计学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

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制度》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1、实收资本: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须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

2、资本公积:资本本身升值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投资者的共同的权益。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3、盈余公积:企业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

4、未分配利润: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投资者权益,比所有者权益的范围更大。投资者,从广义上讲,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投资者权益,就是指投资者在被投资对象中拥有的资产。

5.必须用法律明确投资者有哪些基本权益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投资者保护歇会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四川省内贸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